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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一次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情况通报
发布时间 2009-08-25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南京市建工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全面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水平,2009年6月8日—16日,我厅组织4个巡查组进行了2009年第一次全省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本次巡查,共抽查了13个省辖市的39项工程,建筑面积52.5万平方米,市政桥梁工程投资额7.44亿元;巡查结束后,又专门组织人员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巡查基本情况
  本次巡查重点检查了列入2009年省重点工程、市政桥梁和保障性住房工程。共抽查了在建的列入2009年省重点项目工程11项、市政桥梁工程11项、公共建筑工程4项,竣工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廉租住房工程)13项。巡查内容重点突出了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包括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抽测),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建筑节能“四项制度”和施工质量,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工程安全与功能检验资料;同时对在建工程施工现场随机抽取的3组不同规格钢筋原材料进行比对检测,对在建节能工程现场随机抽取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进行封样检测。每个省辖市巡查结束后,召集相关单位进行集中讲评和通报,切实发挥了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对基层的引导、指导和督导作用。从巡查总体情况看,有以下三个特点: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管力度明显加大。随着扩内需、保增长投资项目相继实施,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十分重视,能够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省重点项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和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南京、常州、苏州、南通、淮安、镇江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工作重点突出,措施有力,各职能部门配合密切,质监机构监督力度较大,较好地规范了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确保了工程质量整体受控。南京、苏州、扬州、镇江、泰州等市对问题的整改力度较大,6月底之前已上报了整改资料。
  2、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日趋规范。从检查情况看,参建各方能较严格地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能够在各自的资质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质量意识明显增强,质量管理制度基本健全,大多数工程项目能够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勘察、设计单位能较好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条文问题有所减少。大多数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管理体系,有针对性的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建筑节能专项设计、专项审图、专项方案和专项验收“四个专项”制度得到落实。
  3、现场抽查工程实体质量总体受控。经对20项在建工程抽测混凝土强度、钢筋位置、保护层厚度、现浇混凝土板厚度、重要构件几何尺寸和轴线位置等6个项目210个构件,抽测合格率为90.5%。钢筋原材料抽检合格率较往年有所提高,施工现场随机抽检钢筋原材料72组,力学性能指标97.2%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大部分工程建筑节能实体质量能够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将各项节能措施落实到位。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水平和观感质量较好的有苏州寒山大桥工程、南通人民西路跨线桥工程、徐州绿地商务楼B7-5地块办公楼工程和江苏省中医院南扩工程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工程存在施工质量与原材料质量问题。一是混凝土强度现场抽测有27.3%的构件未达设计要求,11.9%的构件钢筋保护层厚度不符合规范要求;二是施工现场随机对钢筋原材料抽检,其力学性能指标2.8%未达国家标准要求;三是部分施工单位的各类试块留置数量不足,评定依据不充分;四是少数工程实体观感存在缺陷和通病。
  2、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问题偏多。部分建筑安装工程执行规范不严,质量水平不高,有的配电箱内普通插座回路未设置漏电保护装置,接地(PE)线在插座间串联连接;有的同一立面插座高差达23mm;有的电管安装不顺直,排水立管未设置伸缩节;有的U-PVC立管伸缩节间距大于4m;部分屋顶防雷带栏杆与防雷带未连接,楼层阻火圈未固定等。
  3、多数监理单位监理行为不规范。被查的39个监理单位中有11个单位记不良记录,占28.21%。主要存在问题:一是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足,有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不符合规定,有的业务素质不高;二是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性差,达不到控制工程质量的目的;三是未按规定进行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有的旁站记录不全,有的巡视、平行检验无记录;四是部分监理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材料和工序报验把关不严,未能对工程质量起到预控作用。
  4、保障性住房分户验收工作不扎实。从抽查情况看,保障性住房分户验收工作存在问题较多,大部分地区未做外窗淋水试验,部分地区分户验收合格证未明示,室内水电预埋管线未标注,室内净高、开间、进深尺寸数据未标注,个别地区出现分户验收数据与巡查复核数据差异较大;在分户验收资料中缺净高、净开间最大偏差数据,经复核部分房间极差超标,室内墙面空鼓,公共部位地面起砂、裂缝等。
三、处理意见
  (一)通报批评的工程
  1、常州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常州市运河路连江桥工程。工程未做钻孔灌注桩的承载力试验,台帽个别钢筋搭接长度不足,绑扎不规范,1号台北侧0号块部分箍筋被截断,2#墩北侧0号块混凝土存在蜂窝、麻面;混凝土强度抽测2个构件均达不到设计要求(设计强度等级为C30,实测强度分别为26.3MPa和24.9MPa)。整改过程中,混凝土强度复测虽没采用“取芯法”,而采用回弹法,但复测构件数量不足,且非原构件;复测报告中回弹仪无检定日期。
  2、南京第二道路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泰州周山河桥梁工程。工程混凝土表面局部不密实、不平整,桥面混凝土表面收缩裂缝较多,连续梁表面有露筋,张拉记录部分数据有涂改;对0号台右台身混凝土强度检测不符合设计要求(设计强度等级C30,实测为16.77MPa,碳化深度平均达5.5mm)。经混凝土强度钻芯复测结果为21.8 MPa,未达到原设计要求。
  3、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泰州医药城东方小镇一期8号楼工程。工程构造柱与填充墙拉结设计是按照(03G329-1)图集采用预埋钢筋法,实际施工采用钻孔植筋法,不符合设计要求;预埋的电导管无保护层;混凝土强度抽测3个构件有2个构件达不到设计要求(设计值C30,抽一层(1/6)/(H-L)轴剪力墙实测为28.3Mpa和一层3/(D-H)轴剪力墙实测为25.9MPa)。整改过程中,混凝土强度复测仍采用回弹法对构件所在批次混凝土进行强度评定,且未覆盖巡查抽测的构件。
  (二)违规工程及单位
检查中发现3项违规工程及单位如下:
  1、江苏翔盛粘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宿迁翔盛粘胶纤维原液车间工程。工程2008年4月15日开工,至今仍未按规定送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施工;巡查时工程主体已完成,后经施工图审查发现,违反强条等问题比较突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2、连云港市中彩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连云港中彩科技有限公司1000T多晶硅项目。项目于2008年8月1日开工,至今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3、淮安市水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淮安市越秀桥工程。工程于2007年1月1日开工,现已完工,但至今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三)记不良记录的单位
对违反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17个单位记不良记录(见附件)。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1、进一步提高对省重点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总体部署,全省先后开工建设一大批工业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等重点建设项目。这些重点项目建设直接关系国家大政方针政策的落实、直接关系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确保重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监管,特别是要严格按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程序办事。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积极主动,切实提供优质服务,促进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2、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廉租住房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低收入人群居住条件的改善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党和政府改善民生战略部署的落实。工程建设不得任意降低设计、施工标准,并重点治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认真做好分户验收工作,确保不走过场和弄虚作假,进一步提高新建保障性住房工程精细度和用户满意度,促进我省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
  3、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监管力度。施工图审查是对施工图是否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的审查,是政府监管勘察设计质量的重要手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执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市政工程的质量监管力度,加大对公用事业工程和市政桥梁工程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监督检查力度和现场抽测频次,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
  4、认真做好存在问题的查处和整改工作。对各责任单位整改不到位的,要继续整改。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要监督落实,并认真做好核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3家违规单位,责令宿迁、连云港、淮安市建设局进行督促整改,厅稽查办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附件:2009年第一次全省工程质量监督巡查不良记录单位一览表。

二00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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