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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和墙材革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9-16

(盐政办发〔2009〕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建筑节能和墙材革新工作,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全面完成我市“十一五”建筑节能和墙材革新任务,根据《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7号)有关精神,结合盐城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和墙材革新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和墙材革新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我市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期,经济社会建设所需资源、能源较大,资源、能源主要依靠市外输入,供需不足矛盾突出。建筑能耗占全社会能耗的三分之一左右,建筑节能工作必须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和墙材革新是全社会节能减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根治取土烧砖、毁田耗煤、污染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建筑业、建材业、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近几年来,我市根据省政府部署要求,积极推进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政策标准,全面开展“禁实限粘”工作,建筑节能和墙材革新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我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单位还未将建筑节能和墙材革新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标准执行不严,监管责任未能有效落实,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以及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机制尚未实质性启动,“禁粘”工作不够深入,建筑节能技术和墙材产品质量水平不高,缺少在全国、全省具有影响力的示范工程,完成建筑节能和墙材革新“十一五”工作任务目标差距还很大。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和墙材革新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作为当前调整提升我市建筑业、建材业、房地产业的产品结构档次,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发展循环经济,改善人居环境的重点工程,科学规划,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二、进一步明确建筑节能和墙材革新目标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建筑节能和墙材革新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为依据,以绿色建筑为引领,以新建建筑和既有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为重点,大力发展非粘土类新型墙体材料自保温技术,加大粘土制品淘汰力度,健全制度体系,强化政策引导,推进科技进步,落实节能标准,加强考核评价,尽快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建筑节能政策体系与技术体系,促进节能减排任务的完成,积极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根据省政府、省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我市“十一五”期间,要通过实施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确保实现建筑节能741万吨标准煤,力争实现115万吨标准煤;开展既有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住宅的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和节能运行监管,完成5%至10%的既有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实现节能402万吨标准煤;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实现替代常规能源346万吨标准煤;淘汰粘土实心砖,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空心粘土制品企业及产量大幅减少,全市优质非粘土或以利废为主要原料的新墙材占据主导地位,产品向系列化、配套化、多功能化发展,非粘土新墙材生产比例达60%以上,城镇新墙材应用面积比例达97%以上;累计节约土地38000亩,利用工业废渣1200万吨。
  2008年和2009年是确保完成“十一五”建筑节能和墙材革新目标任务的关键时期。必须全面推进新建建筑节能在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全覆盖;加快既有机关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试点、示范;在建筑中广泛应用以太阳能、地热能为重点的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绿色照明。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根据市分解下达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进一步细化分解、落实,重点排出今明两年的工作任务、时间进度、人员、资金投入和关键措施。要健全完善建筑节能和墙材革新工作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要按照有关规定,把建筑节能和墙材革新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相关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的全过程监管
  (一)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全市城镇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全面执行建筑节能设计50%的标准,将节能要求落实到每一栋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根据省政府关于到“十一五”期末,逐步过渡到建筑节能设计65%的标准,政府投资项目要率先执行更高的节能标准的要求。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市区城中分区、城南新区居住建筑,率先执行建筑节能设计65%的标准。各类公共建筑要至少选择采用绿色建筑设计标准、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制冷、太阳能光伏应用、浅层地(水、空气)源热泵系统等节能技术中的一项。从2010年7月1日起,市区各类民用建筑全面执行建筑节能设计65%标准。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划定范围,启动执行建筑节能设计65%的标准。
  (二)规范建筑节能项目审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新建建筑的节能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本通知规定,规范从立项审批到竣工验收备案各个环节的管理。各级项目审批部门要把建筑节能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条件,明确相关要求,落实相应投资。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审批时,要从建筑布局、形状、朝向、外墙材料等方面提出建筑节能要求,从严控制使用玻璃幕墙,加强对落实情况的核查。实施规划审查时,要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使用民用建筑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机构要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项目进行专项审查,涉及建筑节能设计的重大变更,必须重新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实施环节各责任主体执行建筑节能情况的监管,确保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施工。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新申报规划审批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等文件中载明建筑能耗、节能措施等内容。未经建设主管行政部门竣工验收备案的,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三)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全市城镇区域内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以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区域内12层以上新建住宅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必须进行统一设计、安装。积极推广地(水、空气)源热泵系统,未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工程和其它有条件的工程应优先考虑使用热泵系统进行采暖、空调和供热水。农村要积极推广太阳能、秸秆制气和沼气工程,鼓励在农村集中居住点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体育场馆、居民住宅中推广高效节电照明系统。优先发展和建设城市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加快城市照明节能灯具及系统的节能改造,提高城市照明质量,降低照明电耗。
  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监管工作
  (一)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制订和试点示范。市建设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2009年,市建设局要重点组织完成省政府下达的1万平方米既有住宅节能改造示范工程任务,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县(市、区)都要完成1项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今后,所有机关办公建筑和其他使用国有资金的公共建筑,在进行装修、扩建、加层等改造时,都必须优先安排建筑节能改造,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否则,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资金,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审批。
  (二)加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监管。新建公共建筑要根据相关要求,安装用能计量设备。公共建筑内的所有单位,除医院等有特殊要求的以外,都要遵守国家关于空调温度设置的规定。各级政府机关要带头厉行节约,发挥表率作用。市建设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要积极开展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工作,研究制定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制度,逐步建立节能监管体系,加强建筑用能管理,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五、以“禁粘”为重点加大新墙材和节能技术发展应用力度
  (一)扎实有效开展禁止生产、使用粘土砖工作。根据《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城市、城镇建城区范围内禁止生产粘土砖。城市、城镇、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其中框架(含框剪、剪力墙、筒体等)结构的建筑工程,禁止使用粘土制品。具体范围:盐城市区华亭路和东环路以西、宁靖盐高速以东、南纬路以北、宁靖盐高速北段以南区域;东台市区西洋河以西、新204国道以东、泰东河以北、开发区以南区域;大丰市区康平路以西、常新路以东、益民路以北、飞达路以南区域;射阳县城兴阳路以西、陈李线以东、南三环以北、北三环以南区域;建湖县城231省道以西、234省道以东、盐徐高速以北、233省道以南区域;阜宁县城开发区大道以西、新兴路以东、城南九路和通榆南路以北、向阳路以南区域;滨海县城张家河和北八滩渠以西、204国道以东、丁字港以北、327省道以南区域;响水县城204国道以西、大运河以东、城南大道以北、军民路以南区域。
  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快淘汰以粘土为生产原料的砖瓦窑厂,积极做好停产、关闭和转产工作。经贸、国土、工商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国土部门应依法收回关停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工商部门应依法核减相关企业的粘土砖经营项目。对在禁产范围内继续生产粘土砖的企业,一经查实,国土部门要收回其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全面推进城区“禁粘”试点工作,2010年完成市区主城区“禁粘”工作,2011年各县(市)完成县(市)主城区“禁粘”工作,确保通过省主管部门验收。
  (二)大力发展节能利废新型墙体材料。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鼓励发展利用本地资源的粉煤灰、建筑垃圾等可利用固体废弃物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各类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要符合《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导向目录》要求。
  (三)积极推行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市区主城区(三条高速围合圈及新兴镇区)、各县(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统一推广使用框架(含框剪、剪力墙、筒体、少墙框架等)结构等新型结构体系。从2010年1月1日起,盐都区的潘黄、张庄、龙冈和亭湖区的永丰等乡镇(办事处)的镇区建筑工程,统一推广使用框架结构等先进结构体系。
  (四)加强新墙材和节能技术管理工作。新型墙体材料的性能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满足建筑物使用的技术要求,执行企业标准的应将企业标准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无质量标准或者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技术(产品)。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取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认定办法按《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凡是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工地的新墙材、节能技术(产品)应当持省墙改办、省建设厅认定推广证书等资料,按规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各级建设、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快对新型墙体材料、节能技术(产品)的生产、流通、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假冒伪劣产品流入施工现场。一经发现,要依法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损失的,依法吊销、撤销其有关证书、执照,并公布曝光。
  六、完善建筑节能和墙材革新的政策扶持和技术支撑体系
  (一)加大对建筑节能和墙材革新的投入。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省政府要求,要加大对开发技术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和节能产品的支持力度,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优先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贴和税收优惠。市本级从今年起,在市级墙改专项资金中设立市级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重点节能工程、节能新机制的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等。2010年底前,建成20项市级绿色建筑等各类示范工程。对列入国家或省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按照规定享受低息贷款,各级财政给予相应贴息。
  (二)制定落实建筑节能经济扶持政策。对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到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房屋建筑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经认定合格的非粘土新型墙材并达到节能要求的,新型墙材专项基金预收款100%予以退还;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达到60%以上并达到节能要求的,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实际使用比例退还;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低于60%或达不到节能要求的,一律不退还专项基金。从事可再生能源设备生产、技术开发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其他优惠政策。
  (三)加强建筑节能技术体系建设。积极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技术,定期发布建筑节能产品推广使用目录,各类工程应优先选用国家和省推广认定的新技术。加强产学研联合,培育一批从事建筑节能技术研发、生产的市级产业化基地。以各类示范工程为载体,加快新材料、新技术的集成应用,在试点示范的基础上,促进形成各类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和规程。
  (四)加强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形成面向市场的节能机制的应用模式。鼓励成立专门的建筑节能服务公司,培育相应的中介组织,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化。建立以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为特征的市场准入、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认证制度。
  七、切实加强对建筑节能和墙材革新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建筑节能和墙材革新工作协调机制。建筑节能和墙材革新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方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充分发挥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的作用,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和推进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综合协调建筑节能工作的有关事项,研究制定建筑节能发展目标、政策措施、技术标准,指导和推进建筑节能产品、技术的推广应用;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各类投资项目时,要强化建筑节能部分的审查;国土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管理,不得审批以耕地粘土为主要原料的砖瓦窑厂用地;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订实施有关新型建筑材料、建筑节能工程的扶持政策;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配合支持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二)加强建筑节能和墙材革新宣传培训工作。各地要将建筑节能和墙材革新宣传纳入重大主题活动,制订宣传方案,积极宣传建筑节能和墙材革新的重要意义以及相关政策措施,提高全社会节约环保意识,形成全民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切实加强建筑节能和墙材革新培训工作,组织从事建筑项目开发建设、建筑节能设计、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以及管理单位的人员参加新材料新技术的培训,确保建筑节能要求和相关政策规定得到严格执行、落到实处。

  (三)强化执法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建筑节能和墙材革新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对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实施建筑节能以及新墙材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的、未按照要求使用新墙材的,要依据《节约能源法》、《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进行严肃查处。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开展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检查情况在全市通报,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罚。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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